友邦吊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6:34:31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知 情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 悉 信 知 悉 信 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 知情人证券 登记 登 记
人 姓 /部门 /岗位 息时间 方式 处阶段 账户 时间 人
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