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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吊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6:34:31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关联人共同投资;
(16)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7) 存贷款业务
(1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
(2)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按照《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经所在部门/公司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短信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上述人员;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和双轨报告制度,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短信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分别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审阅、
签字后,方可送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做出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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