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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6:21:44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述“下属企业”包括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当日,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四)在进行具体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形式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材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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