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2:00:43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于上述金额的交易,可由总裁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以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最近 12 个月内的累计发生额合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
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三)在理财业务存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合作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合作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应逐笔业务登记台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