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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知集团: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21:42:46

信息披露制度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长
2025 年 08 月 22 日修订发布 (LETSxx-xx-x-xxxxxx.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08 月 26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董事会 共 16页第1页
信息披露制度
(LETSxx-xx-x-xxxxxx.内部)

1 目的......1
2 范围......1
3 术语和定义......1
4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2
5 信息披露标准......4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1
7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2
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13
9 信息保密...... 13
10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4
11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14
12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15
13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5
14 自愿性信息披露...... 15
15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6
16 附则......161 目的
为提高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
3 术语和定义
3.1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前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

信息披露制度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长
2025 年 08 月 22 日修订发布 (LETSxx-xx-x-xxxxxx.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08 月 26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董事会 共 16页第2页
(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
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
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
等;
(5)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3.2 披露
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3.3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负有披露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的会议组织或人员,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3.4 及时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若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披露的时间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5 信息披露直通车
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公司采用信息披露直通车方式(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深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以下简称“直通披露”。)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3.6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转移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交易及关联人的界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7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告。
4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4.1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4.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4.3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4.4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
信息披露制度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长
2025 年 08 月 22 日修订发布 (LETSxx-xx-x-xxxxxx.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08 月 26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董事会 共 16页第3页
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4.5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4.6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2)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3)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4)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4.7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依照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4.8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的 指 定 报 纸 为 《 证 券 时 报 》, 指 定 网 站 为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9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4.10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4.11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0592-2273752)的畅通。
4.12 公开披露的文件若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4.13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4.14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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