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21:42:46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批准:股东会
主审:董事会
2025 年 08 月 22 日首次发布 (LETS3-3b-5.1-202508.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09 月【】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董事会 共 7页第1页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ETS3-3b-5.1-202508.内部)
1 目的......1
2 范围......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1
5 职责......2
6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7 募集资金使用...... 3
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5
9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6
10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7
11 附则......7
1 目的
为规范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募集资金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3.2 超募资金
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4 基本原则
4.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批准:股东会
主审:董事会
2025 年 08 月 22 日首次发布 (LETS3-3b-5.1-202508.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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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
4.2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5 职责
5.1 董事会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5.2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负责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6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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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7 募集资金使用
7.1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7.2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7.2.1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7.2.2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7.2.3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6)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7.2.4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7.2.5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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