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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5 21:29:53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序言...... 6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7
一、财务顾问承诺...... 7
二、财务顾问声明...... 7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9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14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4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16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16
八、对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17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17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18
十一、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19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19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22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2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23
十六、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
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情形的核查...... 23
十七、结论性意见...... 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飞鹿股份 指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骁 指 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光智能
得宵技术 指 上海得宵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指 章卫国
章卫国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1,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股本的 5.02%)转让给骁光智能,章卫国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交易 指 29,966,91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69%)对应的表决
权委托给骁光智能行使。骁光智能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指 上市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章卫国与骁光智能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章卫国与骁光智能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骁光智能与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签署的《株洲飞鹿高
认购协议》 指 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书》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
顾问核查意见、本报 指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1、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2、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3、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综上,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市场资源,上市公司在新材料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以及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充分整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资源,充实上市公司资金并增加流动性,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帮助上市公司扩大市场领域,提升经营业绩,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奕骁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10113MAEQU8DY2D
成立日期 2025-08-06
经营期限 2025-08-06 至 2065-08-05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 669 弄 7 号 19 楼 1906 室-3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
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
经营范围 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硬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未开展实际经营
通讯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17 楼 02B2 室
通讯方式 021-63337309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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