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同宇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21:28:43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同宇新材301630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