珂玛科技: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21:03:27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 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定, 以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募集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
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
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
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