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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20:23:33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福能东方 公告编号:2025-048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制度规则,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 1 条 为维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 第 1 条 为维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2 第 7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 7 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 8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 15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 15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 18 条 公司由中山市松德包装 第 18 条 公司由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整
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 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40,700,000 股,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
式分别为: 资方式分别为:
5 第 20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 20 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资助。
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
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国资监管部门的规定。
6 第 24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规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1)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3)项、
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 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第 25 条 ……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7 第 26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 26 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
8 第 2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 29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间限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9 第 31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32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5)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的股份;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财务会计报告;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的其他权利。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第 32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 33 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的规定。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予以提供。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1 第 33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 34 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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