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化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20:17:44
证券代码:301209 证券简称:联合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4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时适用的《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章程。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00,000元整。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 112,000,000元整。
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诉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式。
份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
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 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以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知情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知情、监
权、依法参与权、监督权、提出建议或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者质询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