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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化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0:18:21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增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增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增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增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增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增持实施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应当说明理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拟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第十七条 在增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增减持数量过半或增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增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适用于上述规则。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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