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7:40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
产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具
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回款、采购与付款、委外管理、生产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审计委员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报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审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领导给予警告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审部应当责
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请批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审部报请公司董事会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审部应当建议本公司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
密,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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