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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2:04

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分别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不设监事会和监事,在董事会增加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的说明
为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
实施的《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关于增加职工代表董事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在董事会中增加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将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除
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之外的董事 4 名。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公司章程》正文修改情况如下:
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以及其他章节涉及监事会、监事
相关内容,后续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
节;调整股东权利以及相关细节;调整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完善内部审计相关
规定;将“股东大会”相关表述改为“股东会”等。
3、《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内容的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曹洪海、惠兵、邵雪枫、苏州周原九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国联昆吾九鼎(无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以 公司由发起人以原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原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无锡化工装备 (原无锡化工装备总厂)经审计确认的净资
总厂)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
立,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持有无锡市数据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0211000011357)。公司现持有无锡市行政 91320200136349770P。
审 批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200136349770P 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本 条 为 新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增,并相应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调整之后的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序号。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和总工程师。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洪海、惠兵、邵雪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洪海、惠兵、邵雪 枫、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
枫、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 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其中曹洪海认购 38,250,000 股,惠兵认购
其中曹洪海认购 38,250,000 股,惠兵认购 6,375,000 股,邵雪枫认购 6,375,000 股, 苏州
6,375,000 股,邵雪枫认购 6,375,000 股, 苏州 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 7,078,652
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 7,078,652 股,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
股,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认购 1,921,348 股。公司是于 2014 年
合伙)认购 1,921,348 股。公司是于 2014 年 10 月由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无锡化工
10 月由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无锡化工 装备总厂)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装备总厂)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均是以其持有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均是以其持有 的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无锡化工装备
的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无锡化工装备 总厂)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出资
总厂)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出资 时间均为 201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设立时发
时间均为 2014 年 10 月 18 日。 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000,000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0,000,000 股。 110,0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0,000,00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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