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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3:32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玖
零肆拾伍万零肆佰壹拾壹元。 仟玖佰零伍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45.0411 万股,均为普通股。 59,90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无事会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者注销。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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