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3:32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8.1《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安达 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选择性披露信息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保密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关联交易、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重大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使命及经营理念;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相关专门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并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五)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
(六) 媒体合作: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配合,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告,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七) 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所属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