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宗申动力: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2:43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七)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或增发新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宗申动力001696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