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6:01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一定的税务、财务及会计知识;
(二)洞悉行业发展趋势,并能作出正确的企业经营决策;
(三)具有实施有效激励与监督,沟通与协调,团队建设及建立高效组织架构的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
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 制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十条 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经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设置、撤并由总经理提出方案,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公司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