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0:23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强化经营管理的监督,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规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计部门在以审计监督形式对公司各项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或公司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提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或者审计工作以外其他形式的监督
时,监督程序、范围及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对外提供内部审计
实施过程中所获悉的公司(单位)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为实施内部审计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为规
范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有效监督,公司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对党委及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根据需要设置审计岗,配备审计人员。各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需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人
际交往能力。审计人员应持续不断通过多种途径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后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在开展审
计工作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定期向党委、董事会报告;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以及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事项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及反馈;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等重要经营事项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管理进行审计;
(九)对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二)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三)完成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营层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如有必要经批准可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人力资源资料、内部控制文件、法律合规文件、会议记录和决策文件等;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如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在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访谈、取证;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较大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或者向公司纪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审议,报公司党委审议、董事会批准。如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的,调整计划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因工作需要或者遇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安排内部审计任务的,由分管审计部门的领导确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
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调
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评估审计风险,编制审计方案,拟开展审计项目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内部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负责,并根据审计组要求提供审计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可采取审计预通
知方式,提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审计部门报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召开由被审计
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
和人员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
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证明
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回避。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审
计单位的说明、解释和意见,以便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发现审计过程中可能遗漏的问题,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
告等审计结果文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复核同意后,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
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于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进行回复,必要时可实施补充审计程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同时抄送公司领导班子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其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
处理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个人)报送的整
改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核查,视情况出具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事项重要性及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单独开展后续审计检查工作或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并视情将后续审计核查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核查工作,前款所称“后续审计核查”,是指审计部门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公司的部署,对风险管控、专
项问题治理、运营管理等情况,灵活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建议书、风险提示函等结果文书,并将结果向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或管理层
汇报。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进行工
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规划、审计年度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