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8:42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恩汽车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
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
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
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
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
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
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
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