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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恩汽电: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8:42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
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设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公司将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以及《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的交易内容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作出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
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且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八条
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
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
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
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
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
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
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会按照
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行批准;
(三) 公司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
币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确
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
报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九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
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
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
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
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
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 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
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公司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
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
向书(立项报告);
(三)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公
司财务部和总经理;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加
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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