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麒绒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8:31:51
证券代码:001390 证券简称:古麒绒材 公告编号:2025-017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条款进行全面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 整体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章节条款描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2. 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权等相关事宜进行
约定;
3. 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
部分修辞的改变、语言简化、补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补充邮政编码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不再逐项列示;
4.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执行事务的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1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的法定代表人。
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2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截至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截至2014年6月30 2014年6月30日净资产折股入资,发
3 日净资产折股入资,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 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5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本公司股份。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内行使质权。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 的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
持公司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间限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证券。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7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序号 修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