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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8:1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
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子公司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
的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
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重大经营事项,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其他经营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指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租入或租出资产指不含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租入或租出资产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 2 项对外投资,涉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按照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执行;第五条第 4 项提供担保事项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第五条重大经营事项中涉及
关联交易时,还需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外,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3)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外,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
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
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应当适用本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
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
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
收入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
的其他经营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第九
条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的,不论该等
经营事项所涉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
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时,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要
求作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达到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的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
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
确定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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