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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8:1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专项
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
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作业分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审计部共
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
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
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
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
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
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
书的履行情况;
(六)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依信息披露要求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
外披露。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通过与 3 家以上(含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
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
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
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
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
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
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业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
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
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
客观评价;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
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最终作出评价结论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 1 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
业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
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受聘文件,公司作出评价及决策的有
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
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
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应在股东会会议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备拟陈述意见,公司应
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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