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8:1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制
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
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除外)。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提案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提案
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
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
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
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
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
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现场参会股东要求,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该类别
董事人数时,应当实行等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
该类别董事人数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票数;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
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
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
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对每轮议案组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如错填、作废、字迹无法辨
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一)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二)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
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等额选举董事的投票结束后,得票达到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条 股东会差额选举董事的投票结束后,当选原则如下:
(一)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时,得票达到本次参加
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
(二) 若当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数由高往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一条 若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对该等得
票相同的候选人另行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股东选票总数按届时该
类待选董事席位数量进行累积。当选人数少于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
的,应对未当选的候选人另行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股东选票总数
按届时该类待选董事席位数量进行累积。
第二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未达到本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自动失
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