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8:1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
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管的业绩表现,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和
公司章程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
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
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管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
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管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仅任董事一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亦不实际参
与公司日常工作的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发放、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
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除在公司担董事职务外,还担任其他职务或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管理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
事津贴。实行协议年薪制,其薪酬由月薪和年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月薪
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多维
度指标综合给定,逐月发放,共发放 12 个月。年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
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完成业绩情况核定,但上
限不超过基本工资。
(三)高管:实行协议年薪制,其薪酬由月薪和年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月薪结
构依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
给定,结合月绩效情况逐月发放,共发放 12 个月。年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
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完成业绩情况核定,
但上限不超过基本工资。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
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管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
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管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管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月薪结算日期从当月 1 日至当月最后 1 天,薪资一般以人民币发放。每月薪资
发放日为次月 10 日前,如逢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年终奖金于农历春节放假前依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
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