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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4:47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工作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资料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工作办公
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七)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工作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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