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永鼎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12:5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
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至少
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接受劳务等;出售产品、商品等;提供劳务等;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括在内。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规则第五条第(一)、(二)、(七)、(八)、(十)、(十二)、(十四)项规定的董事会部分职权。该项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九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议程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传
真、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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