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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永鼎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25 18:12:5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保障公司运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审计专业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能遵纪守法,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公司应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经公司批准,可邀请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等共同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并组成专项审计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根据经审定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具体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部应提前1日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审计通知书和重要事项承诺书,并提供需要的资料清单。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清单上需要的审计资料并签署重要事项承诺书。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则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签收单至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回复汇报至公司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采纳审计意见和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六)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以备查用,具体内容依照国家与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审计部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公司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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