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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8:58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并积极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
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生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
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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