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钟竹)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6:36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 安博通
股票代码 : 688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竹
住所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6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5年8月25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 ......17
第一节 释义
安博通、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崚盛投资 指 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指 钟竹、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动人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8
月2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基本情况
姓名: 钟竹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1304031980********
住所: 北京市***
通讯地址: 北京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人 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4-6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钟竹
注册资本 25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333187408U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
经营范围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02-12 至 2030-02-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公司所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任职务
钟竹 男 中国 北京 否 执行事务
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钟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先生同时持有崚盛投资 20.687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崚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钟竹先生与崚盛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相关方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
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6,914,93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35.3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过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因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等事项使公司总股本由 76,100,908股变更为 76,855,124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35%。
2025 年 8 月 25 日钟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 4,304,000 股股份,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因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35%,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6,914,9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22,610,936 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4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钟竹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204,578 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 75.60 万股股份被冻结。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钟竹
乙方(受让方):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4,304,000 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00%。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2.00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09,888,000.00 元(大写:叁亿零玖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1)甲方完成本协议信息披露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50,000,000.00 元(伍仟万元整)人民币。
(2)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 40%即 123,955,200.00 元(壹亿贰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
(3)自股份过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 135,932,800.00 元(壹亿叁仟伍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四)付款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甲方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内进行披露。
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