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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6:52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规范总裁的工作行为,保障总裁及管理层其他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层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总裁助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总裁及管理层其他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层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管理层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管理层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总裁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 1 人,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总裁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提请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首席专家、总裁助理、财务副总监、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公司事业部及分支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及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总裁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权;总裁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总裁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权。
第三节 副总裁、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及总裁助理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 1 人,首席专家若干名,
总裁助理若干名。副总裁、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和总裁助理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
第十三条 副总裁、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裁工作。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总裁助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根据总裁的安排和指令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财务总监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裁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报请总裁或总裁授权的分管副总裁及总裁助理批准;
(七)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总监签署。对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由财务总监会签;
(八)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报请总裁审批;
(九)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裁处理;
(十)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一)完成总裁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裁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裁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裁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包括管理层会议、工作例会和针对专门事项召开的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管理层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可执行性的,也应依前款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综合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裁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裁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裁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裁办公会议的,应向总裁或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要按议题准备意见,准时参加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裁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当对讨论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管理层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总裁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与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七)审议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总裁助理、
财务副总监、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公司事业部、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聘任或解聘事项,审议上述人事事项,应事先征求公司党委和董事长的意见;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及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协调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总裁助理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二)对本工作细则的具体规定做出解释;
(十三)其他需要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总裁召集并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 1 名副总裁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层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总裁助理,综合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员列席会议,总裁可以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董事会成员应邀可以列席管理层经理级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参加管理层会议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及总裁助理有权提出会议议题,是否列入管理层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裁或总裁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决定。提出会议议题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裁应指定职能部门监督落实管理层会议决议事项,并向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裁并由总裁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召开管理层会议,总裁应指示综合行政管理中心提前2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首席专家及总裁助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层会议讨论或决策实行总裁负责制原则,总裁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裁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
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裁有权决定或搁置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总裁有最终决定权。
由受总裁委托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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