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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霸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7:08:40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权要求公司报
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向前述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信息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设各部门、分/子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
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身份尚待确认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信息报送方在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前,需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填写有关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信息报送方主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并同时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书面信息保密提醒或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投融资事宜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与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有关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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