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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华: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6:20:49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及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务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分工履行职责。
公司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拟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决定;上述交易事项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
(八)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
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有权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会议结果向总经理报告;
(三)接受总经理委托或者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拟订公司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四)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报告的审核,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核算工作,审核、监督公司的资金运用;
(六)不定期向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提出生产经营管理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资金的审核工作;
(八)按公司管理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九)组织拟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沟通工作;
(十一)负责金融机构对公司授信、核保和信贷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人事、财务、总经理办公等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后,总经理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总经理应就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汇报。
(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由承办部门提出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依权限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其他重要性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同意,其他人员可以出席会议。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
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当向总经理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集中会议、书面、电话、传真或者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策程序为总经理负责制,会议应对审议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但总经理有权对会议议题作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其各项会务工作(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等)由总经理办公主管部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会议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事项。
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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