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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5 15:57:39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保护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第一章 定代表人。
总则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扬州海昌粉末冶金有限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扬州海昌粉
第三章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其发起人为原扬州海昌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股东,即周光荣、徐 股份 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股东,即周光荣、徐晓晓玉、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玉、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有限合伙)、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
合伙)、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张君、周广华,设立方
张君、周广华,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式为发起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各发总数为 6,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1 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
如下表: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8,151,800 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48,151,8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48,151,80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提供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外。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通过。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公开发行股份; 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所必需。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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