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5 15:32:24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2 术语
2.1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2 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2.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2.2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2.2.3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2.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2.2.6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3 职责
3.1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3.1.1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3.1.2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1.3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1.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3.2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办法正文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如下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3.2.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3.2.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2.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3.2.4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3.2.5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 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4 正文
4.1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4.1.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4.1.2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4.1.3 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4.1.4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4.1.4.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4.1.4.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1.4.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1.4.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1.4.5 租入或租出资产;
4.1.4.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1.4.7 赠与或受赠资产;
4.1.4.8 债权、债务重组;
4.1.4.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1.4.10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1.4.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4.1.4.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4.1.4.3 或 4.1.4.4 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②至④项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计算报告标准。公司分期实施上述交易事项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计算报告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报告标准。已经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2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共同投资或者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4.2.1 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①拟参与设立或者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者募集失败;
②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③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者资产收购事项;
④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者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2.2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①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者计划安排;
②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③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提前终止。
4.3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报告义
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4.3.1 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①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②接受劳务;
③出售产品、商品;
④提供劳务;
⑤工程承包;
⑥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4.3.2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4.3.2.1 涉及本条第一款第①项、第②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4.3.2.2 涉及本条第一款第③项至⑤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4.3.2.3 报告义务人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4.4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①前述 4.1.4 规定的交易事项;
②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③销售产品、商品;
④提供或接受劳务;
⑤委托或受托销售;
⑥存贷款业务;
⑦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⑧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4.4.1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4.2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报告标准:
①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②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4.5 其它重大事件:
4.5.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4.5.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5.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5.4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5.5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4.5.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5.8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4.5.9 其它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4.6 重大风险事项:
4.6.1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4.6.2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6.3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4.6.4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4.6.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4.6.6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