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4 15:31:5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 修订类型
度 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未修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修改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锡业股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未修改
第七条 第七条
独立董事由在有色金属、管理、财务、法律 公司独立董事由在有色金属、管理、财务、
等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法律等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独立
应当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各项董事职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各项董
责。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事职责。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二)具备《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根据《上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市公司独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立董事管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理办法》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第七条修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信等不良记录; 改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六)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深圳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位;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上全职工作经验。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修改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及其他工作人员。)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八)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的人员;
事的人员; (九)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
(九)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及《公司章程》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及《公司章 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
程》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修改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 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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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