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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20:30:22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提案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相关报告等,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其中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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