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36:5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在于: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2、通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交流平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市场形
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再融资环境。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战略发展,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的职能战略等;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接受电话咨询;
5、媒体采访与报道;
6、邮寄资料;
7、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8、一对一沟通;
9、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定期和即时的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汇集与公告机制。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资 者 联 系 电 话
(0571-86850618 )、传真 (0571-86850639 )和电子邮箱(zmd000906@zmd.com.cn)等,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的接听接受,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规定如下: 1、及时查看并起草回复。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以事实为依据,以谨慎、理性、客观为原则起草投资者提问的相关回复内容,确保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2、内容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回复。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内容,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3、内容发布。有关信息及投资者提问回复经审核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