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36:5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章程约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要求进行内部审计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独立于公司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内部审计的范畴包括了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内部审计不能代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综合监督部)。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及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向公司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五)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等其他监督
的协调贯通;
(六)加强与上级审计部门的协作及配合;
(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开展其他审计检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公司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
(二)要求财务、人事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