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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域医学: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9:10:00

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5-036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现拟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9 月)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弘扬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和其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广州市金域投资咨询有限公 公司系由广州市金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 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市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业执照号为 440101000165877。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8891443XK。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46,325.8275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46,325.827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外。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承担赔偿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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