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7:59:29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
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
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
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
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
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
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
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的,可以按照上交
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
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
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
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
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
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
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
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
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