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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8:00:06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
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及时
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2名以上委员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 3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口头方式送达全体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既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也可以采用现场会
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
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
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
成、反对、弃权);(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
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按前条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
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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