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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7:50:29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存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情况、定期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情况;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公司筹划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案、发行证券、增资、回购股份、募投项目变更、分配股利等重大事项;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以及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前述(一)至(九)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
进行必要的记录。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公司关联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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