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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6:48:22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经营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也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所属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进行检查整改;
(七)参与各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内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根据审计工作安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在审计工作开展前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认真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作好
审计记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实现审计目标。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并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内审部门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时,进行重新核定,并对重新核定的事项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出必要修改或调整。
(六)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双方通过交换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需整理审计材料形成正式书面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八)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九)内审部门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予以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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