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6:46:42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
会、国务院国资委等规定要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
事会职权,并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中央企业章程指引》、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全文统一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ZHONGNONGFA SEED INDUSTRY GROUP 司 CHINA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SEED GROUP
CO., LT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 15 号院 1 号
号 5 幢 318 室,邮编:100032。 楼 13 层 1301,邮编:100162。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人
法律顾问等。 员。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中国农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中国农垦(集团)总(集团)总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圣集团有限江苏大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果与蔬菜有限 公司、中国水果与蔬菜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开发区兴业公司以及天津开发区兴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 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司。 17,22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三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三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证券。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