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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6:28:41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督促及评估内部控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委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议事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应对其个人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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