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20:49:55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3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4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6
第六章 信息披露......10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11
第八章 相关法律责任......12
第九章 附 则......13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
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特斯阳
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部
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
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及专项调查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及
(五) 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
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负责
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
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
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
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内部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
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1.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 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 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
行情况;
4. 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及
5. 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
性和合规性;
(2)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
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
性;
(4) 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
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
效益情况;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
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6) 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
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7)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
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
(8)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
的情况;及
(9)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及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
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需要进行审
计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