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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福瑞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5:39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交易
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要求。公告文件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前述报纸和网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以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含 5%)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实施,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文件审核、校验机制和信息披露错误追责问责机制,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明确信息披露各环节直接负责人,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范围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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