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8:44:37
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25-044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前者经同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1. 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和“监事会”有关条款,相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现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自
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卸任,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届时同时废止。
2.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基于此,《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3. 根据最新组织架构,统一调整相关部门名称,并将“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表
述统一调整为“总裁”“副总裁”。
4. 基于公司名称变更,将“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调整为“泰胜
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修改内容请参见本公告附件 1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请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修改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改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本次修改的制度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除上述与《公司章程》同步的调整外,上述制度的其他修改内容请参见本公告附件2 其他内部制度修改前后对照表。
本次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内部治理制度请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2. 其他内部制度修改前后对照表。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本次章程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根据最新组织架构,统一调整相关部门名称,并将“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表述统一调整为“总裁”“副总裁”;基于公司名称变更,将“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调整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删减、新增部分条款、章节而对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内容等,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 权益,……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局注册登记。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327821X9。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及邮政编码:
1988 号。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 1988 号
邮政编码:20150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裁、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经理、副经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下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报所持有的本